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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北航法学院2023年春季学术讲座系列第二期)| 章永乐:从“法律帝国”到“帝国法律”

编辑: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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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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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8日下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春季学术讲座系列第期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主楼B201举行本期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章永乐老师主讲主题是法律帝国帝国法律’”。

本场讲座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泮伟江教授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翟志勇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法学院康子兴副教授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吉冠浩副教授出席并与谈,法学院40余名硕博研究生现场参与

主持人泮伟江教授首先作简短致辞,介绍主讲人章永乐老师与三位与谈嘉宾,并表示热烈欢迎。

首先,以德沃金的“法律帝国”之修辞破题,章永乐老师从“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区别引出“法律帝国”这一理想在涉外法律领域与现实的差距。第一,指出国际法区别于国内法,国际法大多依赖条约、习惯,缺乏真正权威机构的解释、贯彻,在立法、审判、执行等诸环节都不同于国内法,而由于“国际法本身就是以违法的方法创制的”,新规则是以推翻旧规则,造成新事实、新现状来获取创立,力量在国际法发展中有更强的地位。第二,以美国为例,进一步解释说明。美国在遇到国际冲突时,惯常主张“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而非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比起客观的国际法,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对于美国而言便存在诸多有利于美国国内利益的解释空间,这可以解释美国的诸多长臂管辖。在长臂管辖之下,辩诉交易在司法中带来了强大的行政力量,加之美国宪法中本身在涉外领域赋予总统强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权不是对法律的执行,而是在规则之外的一种“特权”。诸如种种导致在涉外领域,法院的力量是薄弱于行政机关的。至此可见,涉外领域中存在的现实与德沃金的“法律帝国”是存在出入。

其次,章永乐老师以此差距为线索,指出过去对美国的理解、对发达国家的理解,对现代化的理解,或许需要重新思考,并提出理解当下国际关系的重要概念:帝国,以及在法学领域,我们的研究方向要从“法律帝国”转向“帝国法律”。第一,帝国是重要的权力形态。通过分析法治理念与法律话语在美国如何塑造本国的强大以及如何以另一种方式使用以施加打压其他国家,揭示这种事实层面的权力组织形态,应当有所关注。在此,这一权力形态被定义为:帝国。第二,区分帝国与帝国主义。通过帝国类型在世界史中的梳理,明确传统帝国的三个特征:大型性、中心边缘性与非同一公民权性,并指出帝国的依然存续性:自地域帝国而领土殖民帝国,再至当今更隐秘的经济金融等殖民帝国,帝国依然在分析当今国际支配体制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是,章永乐老师通过提出重要问题“殖民、帝国和法律之间究竟有何关系”,指出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意识与方法意识。第一,通过结合国际法发展史与世界殖民发展史进行梳理分析,指出殖民实践乃至殖民主义对于当今国际法学的形塑影响深刻,当今国际法学的历史书写背后是深刻的殖民痕迹与帝国形象。我们则应当以独立清醒的意识重探近代国际秩序与国际法的起源。第二,通过梳理我国对已有研究对此作出的努力:以苏力老师为代表的法治本土资源与以强世功老师为代表的法律多元主义,指出从法律多元主义走向国际,其中重要的概念就是帝国。帝国对于我们理解当下世界,理解国际支配性事实、理解现代与古代的权力关系等各方面都很重要,由是在法律议题的设置上可能会发挥一定的作用。第三,章永乐老师同时也提醒,尽管帝国与帝国主义在概念上有区分,但帝国和帝国主义的长期关联让帝国很难成为一种中立存在的概念。而在分析中国古代时,要审慎使用帝国概念,应当充分认识到我们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属性。

最后,章永乐老师总结,在将来的国际关系中,斗争现状会继续突出,而这样的斗争环境中,法学学者会发挥怎样的作用?至少,对于法学学者而言,独立清醒并不意味着一味斗争。在法律领域,美国在涉外时可能采取工具理性的态度,但是在其民族国家内部的治理中,他们对于法律的诸多思考依然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经验。这两个维度都需要我们去关注。

分享结束后,主持人泮伟江老师对此作简要点评。首先,他指出,今天的讲座提到了非常重要的话题,也是他本人很想研究的主题:帝国。这一研究和传统法律理论差异很大,但也正因如此而体现了它的价值。我们传统法律理论都是在民族国家内的视角,而这个解决不了涉外问题。用“新鲜领域”的眼光来看熟悉的东,用新眼光看旧问题,能带给我们新的启发。其次,他认为,帝国这个概念是“超大规模性”的,远超过民族国家能容纳的范围。这提醒我们:在法律领域的研究不要天真地认为所有的秩序、政体、形态只有一种nation state。帝国自古存在,直到今天。而用民族国家眼光看帝国,是不合适的。帝国政治形态,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国际、国内层面的理论、秩序范式来看待。总之,今天的讲座虽然小众,却是根本的话题,令他十分激动。

接下来的与谈环节中,首先进行与谈的是翟志勇老师。翟志勇老师指出,很多人会用帝国来描述传统中国,似乎即便不使用帝国这个用语,也会涉及一些相近的词汇。因此,第一个问题在于:如果传统中国不是帝国,那么当下中国、未来中国有可能发展成为帝国吗?或者说,作为一个区域性大国,我们将会发展成为何种有别于帝国的形态?第二,无论将来发展成为何种形态的帝国,传统帝国、殖民帝国形态似乎都初步可以从逻辑上排除,那么,问题在于,帝国法律会成为将来帝国冲突、斗争的重要工具、方式吗?会成为我们将来发展的必然之路吗?

对此,章永乐老师进行回应:第一,他会尽量避免使用帝国这一概念来分析中国古代;第二,对于未来中国的发展,帝国不一定是我们发展的必经之路,我们还可以主张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和国际主义。总之,不把帝国作为话语工具,而作为一种客观分析工具,审慎地使用,有助于我们分析现存国家支配关系。

其次进行与谈的是康子兴老师。康子兴老师首先提到,这同样是一个他持续关注的问题,也写过相似文章《从文明帝国到帝国文明》。接着他提出一个问题:我们应该很谨慎地对待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秩序,这个秩序有别于当时大英帝国主导的有文明等级差异的国际秩序,那么,帝国除了讲分而治之,讲差异之外,还要把差异拢在一起,才能成为”一个“国家。美国是不同的,美国是要打破这种东西,强调的是差异。在今天的帝国秩序中,美国依靠什么样的东西来吧这个差异“拢在一起”呢?

对此,章永乐老师进行回应:美国在世界范围内有八百多个军事基地,某种程度上享有治外法权,也就是某种形式的领事裁判权;在经济领域,美国常以国内秩序进行长臂管辖,也就是说,超强法律等级以相对不明显的方式继续存在;当今世界的差异本身并不像19世纪那样通过用种族划分,甚至可以说,当下模糊了种族划分,主张民主、规则、人权,但是,也正是民主、规则、人权这样的话语,实现了新的划分和差异。问题也就在此,我们一定要有一种主体性的眼光,不要在他人制定的标准中做题,不要自居第二等级,而要自己积极参与建构。

最后进行与谈的是吉冠浩老师。吉冠浩老师专长于刑事诉讼法领域研究,因此从部门法角度提出他的思考:第一,在部门法领域研究中,我们一般从主权国家、民族国家的视角来研究美国国内具体部门法的技艺,但是在涉外法治领域中,涉及到的却是帝国治理的技艺,区别于我们惯常理解的法律治理话语,也因此需要我们打开自身视野。第二,在对美国具体部门法的比较法研究时,其实可以发现,美国在采取所谓保护、反制措施时,所采用的方法、逻辑正如章永乐老师分析,是以国内法来长臂管辖涉外领域的。如果没有发现这一点,仅仅依靠国际法的研究,是无法理解美国、无法应对美国的。

章永乐老师对此表示赞同,他提到,自从进入帝国法律研究之后,自身对部门法知识的理解有了很大长进。真正的法律斗争,很多都是通过部门法律发展、进行的。未来,尤其是做法学方法、法学理论、法学历史的,非常需要结合部门法。对部门法的同学,思考这样的问题,也有助于把部门法技艺上升到国家战略。

最后,主持人泮伟江教授简单地总结陈词,他提到,章永乐老师思考的问题、进行的研究都是早熟、超前的,就像一位极限运动员,孤独、寂寞、小众,而这也正是一流学者的特征。我们北航有很多永乐老师的知音,希望老师代表最前沿、深刻、小众、新鲜、有质感的知识,多多前来交流。至此,讲座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