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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北航法学院2023年春季学术讲座系列第三期) | 雷磊:新科技时代的法学基本范畴:挑战与回应

编辑: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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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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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下午,北航法学院春季学术讲座系列第三期“新科技时代的法学基本范畴:挑战与回应”于新主楼B201开展。本期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雷磊教授主讲,北航法学院吉冠浩副教授主持,北航法学院泮伟江教授、翟志勇教授以及裴炜教授出席并与谈,法学院60余名硕博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讲座。主持人吉冠浩副教授首先向大家介绍本次讲座的主讲人雷磊教授,并作简短致辞。


雷磊老师的讲座围绕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结合为特征的新科技时代在基本范畴层次上对法学所带来的挑战展开,着重思考如何从整体的层次上,通过对法学基本范畴的系统重构,以回应数字科技的挑战,为此他从如下维度展开论证:

首先,以当前逐渐兴起的数字科技为引,雷磊老师对新科技时代予以定位,同时描述对当前法学基础范畴形成挑战的背景与主旨。第一,将过往以机械化、电气化和信息化为特征的传统科技时代与当下以智能化为标志的新科技时代进行区分,总结科技由“辅助性”力量变“替代性”和“超能型”力量。此种情形使得从近代以来形成的一套基础观念,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价值实践受到冲击,例如法律。第二,将人工智能研究及其应用对应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定义“新科技时代”指的是从弱人工智能迈向强人工智能的时代。这一时代的主要特征是算法与大数据相结合基础上的“合成智能”。第三,新科技时代不仅给法律领域带来技术问题和法教义层面的问题,也对法理学知识体系,尤其是法学基本范畴形成挑战。

其次,雷磊老师择取一些代表性范畴为例证,将法学基本范畴在新科技时代可能受到的冲击及其不同的回应方式分为三类。

挑战与回应之一:以“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部门”的消解为例,部分基本范畴的独立范畴地位将被完全放弃。其一,对人工智能中的基础性要素:数据和信息进行区别分析,个人信息法律关系或数据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面临主客二分模式之困境,由此折射出法理学层面上更深层次的问题:法律关系客体是否具备一个独立的法学基本范畴的理论价值。其二,在“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三阶构造传统见解之下,讨论调整新科技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如何定位的问题。切割归类与整体定义的方法均不可行的前提下,将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的做法在当今的意义面临质疑,或将放弃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体系的组成单位,建立起“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二阶构造。

挑战与回应之二:以“法律行为”和“法律权利”为例,更多的基本范畴需要在新科技时代得到重构。其一,法律行为的内涵被彻底重构。传统见解中,法律行为预设的价值为私法自治,但是将民事法律行为与行政命令对比发现其并非只属私法领域。基于此新科技时代进一步挑战了法律行为的独特内涵,例如算法作为不具备心灵和意思却可以做出程式化的“表示”。法律行为在私法与公法领域均可存在,且内涵也将被彻底重构。其二,法律权利的内涵被部分重构。以新科技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为例,法律权利的概念(独特性)可以得到维系,但其证成基础却应当被修正。其基本思路在于摒弃“私”与“公”对立并将权利的正当性完全置于“私”的一侧的传统偏见。

挑战与回应之三:以“法律责任”和“法律主体”为例,部分基本范畴在新条件下应该得到坚定辩护乃至更好捍卫。其一,新科技时代所面临的考验最终都会被还原或归结为对自由意志的挑战,这种挑战可分为三个方面:信息茧房可能腐蚀自由意志、综合性医疗手段可能改变人的生物属性、强人工智能创造出的非人类主体可能有自由意志。而论证证明人工智能对自由意志进而对过错责任的挑战均未成功。其二,基于前述结论,再从严格责任的归责角度分析新科技时代的法律主体,对比法人与AI的底层工作原理及归责模式,得出结论:就目前而言人工智能不能或者不必被赋予法律主体的资格。

接着,雷磊老师讨论法律面临的终极挑战:是否面临“法律”范畴的范式转换。新科技时代对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三个传统特征构成挑战,“法律”这一根本范畴是否需要重构尚无定论。上述问题体现一种根本范式冲突:在理解法这一范畴时,究竟应当采取概念分析的进路还是功能主义的进路?是否要将算法划归法律的范畴,最终取决于我们是否珍视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实践的独特价值,有待未来通过充分的价值论辩来形成重叠共识。

最后,雷磊老师分三点进行总结:第一,现代法学知识体系和法律制度建立在数百年来发展起来的一套大体自我圆融的概念和范畴的基础之上,不可能被一揽子抛弃或者予以颠覆性的重建;第二,新科技时代并没有“肇生”全新的法理学问题,只是提供了“激扰”法理学知识体系、促使对既有理解进行反思的新语境;第三,这种反思是一种以法理学自身的理论逻辑、语言和方式进行回应的过程。

接下来的与谈环节中,首先进行与谈的是翟志勇老师。翟志勇老师首先肯定了本次讲座主题之前沿、问题之基础,其中任选一点都值得作为博士论文进行深入研究,或可作为各位同学选题之启发;其次指出新科技时代背景下法学领域出现较为热门的前沿问题,但是真正将其解决仍需回到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中讨论,不然纯粹的“就问题讨论问题”将很难有突破,因此,无论学习哪一学科都应当先学习好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其次进行与谈的是裴炜老师。裴炜老师将本次报告的主题与自身所作研究相联系,产生了一点共鸣,即网络信息技术与刑事司法的结合。技术法学或者新兴的技术在进入司法过程中不一定创生了很多新的问题,而是更多地将例外的、边缘化的问题进行了普遍化,这会对原有法律领域进行冲击,那么如何将原本边缘化的、例外的问题带入到法学的基本范畴中进行普遍化的理解和探究,是新型数字时代各方法律学者所应面临的挑战。

接着由吉冠浩老师进行与谈。吉冠浩老师首先提到雷磊老师在此次讲座的主题上展现出“接着说”的一种继续研究问题的方向,即讨论在一般通说的基础之上,哪些名词可以接着适用、哪些不能适用?若不能适用则其边界在何处?是完全性的颠覆还是部分的修正(根本没有形成冲击)?刻画出新科技时代法学基本范畴之处境的“大致图景”,为后续研究提供起点或指南,这是我们做研究应当学习的一点。此后吉冠浩老师强调最重要的一点是:学生应当打好基础,而今所有的研究都是从最基础的问题开始的,要将研究进行得基础且细致,方能稳扎稳打应对新型问题。

最后由泮伟江老师进行总结。泮伟江老师首先将法学研究类比为武侠小说中的功夫,评价雷磊老师所作研究为“王重阳式武功”,基础扎实、中气十足,一招一式之间显现名家风范。接着发表第二点感想:越基础的东西越前沿,能够将最前沿的数字法学归属到法学基本范畴中讨论,当属真正的前沿。此外,雷磊老师所作报告呈现较强的体系性,尚有诸多基本问题可宏幅论述。

至此,讲座圆满结束,关于法学基本范畴的讨论仍意犹未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