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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讲堂”(第一讲)| 张翔:法律思维方法与基本权利案件审查框架

编辑: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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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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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2023年3月1日,惊蛰将至,万物萌动,我院“法律思维讲堂”正式在学院路校区开讲。“法律思维讲堂”第一讲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翔教授,其演讲的主题为“法律思维方法与基本权利审查框架”。本场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泮伟江教授致开讲辞,王锴教授和翟志勇教授出席并且进行了与谈。讲座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苏强主持,学院路和沙河校区近三百位同学参加了讲座,现场座无虚席。


泮伟江教授在开讲辞中简单介绍了“法律思维讲堂”举办的目的和宗旨,强调了法律人法律思维的重要性,并且对张翔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





张翔教授的讲座从德沃金(Dworkin)关于“法治”的基本概念入手,指出“法治”即为“国家权力只能在符合执行前已通过正当方式建立起来的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意义。法治和别的治理方式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其诉诸的对象不同,法治诉诸的是法律自身的权威,即“法就是法”,这是法律思维得以开展的前提。

张翔教授在此基础上引出了法律思维的两个基本特征:“援法而言”和“定分止争”。前者是法学作为规范科学的要求,即法学的主要工作在于提出对法规范的主张、建议与论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依据法律,某人是否拥有某种权利、负担某种义务或者责任,二是对某规范是否应做某种解释及理由何在。后者是法学作为实践科学的要求,指向的是现实纠纷的解决。相应地法律思维就是一种演绎推理的“三段论”,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情形:这里的大前提是发现或者形成法律规范,小前提即事实认定,通过将小前提涵摄到大前提而得出结论,即形成裁判。

张翔教授此后即围绕法学作为规范科学和作为实践科学这两个特征,结合宪法上的具体事例展开了介绍。就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而言,需要掌握的是法律解释的方法。张翔教授以宪法上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条款、民主集中制条款等为例,就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详细展开。就作为实践科学的法学而言,需要掌握的是解案例的方法,除了一般性地介绍法教义学、民法和刑法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外,张翔教授具体地提出了“基本权利教义学”,并且围绕基本权利争议的案例,例如机动车尾号限行、通信自由等,剖析了基本权利案件“三阶层”分析的具体步骤,即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基本权利的干预和基本权利干预的正当化。张翔教授认为这种阶层式的审查具有完备全面、清晰简明、合逻辑和经济性的优点。

张翔教授随后还就平等权、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等类型案件的框架做了补充,最后就基本权利案件审查框架的本土化的路径和未来前景进行了展望。

王锴教授在与谈环节中高度认同张翔教授提出的“援法而言”,认为只有“援法”才能防止社会撕裂。同时,王锴教授认为法学方法论使得对于法条的解释趋向于科学化,有助于避免主观性,体现出法学的可重复性及可验证性。




翟志勇教授在与谈环节中以詹姆士一世和科克大法官的争论为例,指出法律思维所包含的技艺理性,这种技艺理性不同于自然理性,需要后天的反复训练,鼓励同学们加强法律思维的培养和应用。




张翔教授针在最后的问答环节中,就基本权利案件审查框架的难点问题以及是否存在替代性的方法等问题进行了回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