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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纪海龙:动产担保功能主义视角下的所有权保留

编辑: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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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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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讲座述要 | 纪海龙:动产担保功能主义视角下的所有权保留

(通讯员:陈浩林)2023418日下午15:30-17:30,由北航德国研究中心、北航法学院商法与网络信息法研究中心、北航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动产担保功能主义视角下的所有权保留”讲座于北航如心楼101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纪海龙老师主讲,北航法学院副教授王天凡老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余佳楠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蔡睿老师和北航法学院助理教授雷震文老师与谈。

主讲人 纪海龙老师

主持人王天凡老师首先向大家隆重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讲人纪海龙副教授、余佳楠助理研究员、蔡睿助理研究员和雷震文助理教授,并作简短致辞。本次讲座中,纪海龙老师对动产担保领域的功能主义变革背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性质、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效果、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解除权等重点问题展开讲授。纪海龙老师指出,所有权保留制度为“债法中的物法,物法中的债法”,是民法中颇为有趣的一项制度。

评议人:余佳楠、蔡睿、雷震文(从左到右)

纪海龙老师首先对动产与权利担保的功能主义背景进行介绍。纪海龙老师指出,我国《民法典》对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进行功能主义变革的主要动因,是世界银行发起的全球营商环境调查。而其中“合法权利保护力度指数”的考察,主要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等文件中体现的现代动产担保理念。因此我国在《民法典》立法的过程中亟需构建统一的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进行功能主义的转向。纪海龙老师指出,目前我国《民法典》中担保合同的一般规定(第388条第1款)、所有权保留制度(第641条第2款、第642条、第643条)、融资租赁制度(第745条、第758条第1款)、保理制度(第768条)、多个担保权竞存时的清偿顺位规定(第414条第2款和第416条)等条文均体现了功能主义的要求。

接下来,纪海龙老师聚焦于我国《民法典》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明晰其法律性质。纪老师指出,从既往的研究来看,对于所有权保留的性质素来存在“所有权构成说”和“担保权构成说”的分歧,并且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具体而言,从《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登记对抗)、第642条(取回权)、第643条(回赎权“多退少补”)、《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第1款第1项(价款超级优先权)、《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和第67条(登记对抗)等规定来看,我国法似采“担保权构成”的立场;而从《破产司法解释(二)》第34-38条(对于破产解除权和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的取回权等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价款支付75%以上时,出卖人不得取回)、《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4条(保留卖主的债权人可查封、扣押标的物)等规定来看,我国法又有“所有权构成说”的影子。纪老师认为,面对立法上的矛盾,在解释时应秉持“后法优于新法”、“实质权利义务优于语词使用”的原则进行体系化处理,也即《民法典》与《担保制度解释》的立场应优于其他司法解释。并且,在解决法律性质上的争议时,应是法律效果决定定性,而非定性决定法律效果。因此,纪老师指出,对于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应采“担保权构成说”的立场。


明晰了我国《民法典》中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后,纪老师对“担保权构成说”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解释论构建,具体讨论了保留卖主和保留买主的法律地位、强制执行和破产程序中所有权保留法律效果等问题。纪老师指出,对于保留卖主而言,其并不享有所有权,没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其主要权利为《民法典》第642条规定的取回权;而至于保留买主,其享有真正的所有权和标的物回赎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当出卖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查扣冻规定》(2020)第14条关于出卖人的债权人可查扣冻的规定应被废止,实践中应转而采“活封”的观点;在买受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查扣冻规定》(2020)第16条的处理方式较为合理,值得赞同。在破产程序中,基于“担保权构成说”的立场,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从而并非双方均未履行的合同,不应存在破产解除权。故而《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43638条均应被删除。此外,纪海龙老师还提及所有权保留法律效果中诉讼时效和从属性等问题。他指出,当价款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时,应同抵押权的情形进行处理;并且,作为一种实质性的担保,所有权保留亦具有从属性的特点。

随后,纪老师重点分享了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担保权构成说”下所有权保留的合同解除问题。纪老师认为,应肯定保留卖主的合同解除权。他指出,虽然比较法上并没有相关的经验,但从“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角度,未约定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都享有合同解除权,也没有道理否认所有权保留出卖人的合同解除权。如果由第三人对欠付的价款提供担保,买受人根本违约的,出卖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否认出卖人的解除权理由并不充分。纪海龙老师进而区别分期付款买卖和非分期付款买卖两种情形讨论了保留卖主解除合同的条件,并梳理了保留卖主解除合同时的法律后果。

在与谈环节,在与谈环节,余佳楠老师回顾了德国民法学说的发展历程,她指出,德国民法中担保领域的形式主义逐渐被司法实践所修正,所有权保留的担保面向得到发展和肯定。余佳楠老师还提到,以所有权保留买卖为例,可以观察到我国“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下的一些有趣现象。我国《民法典》在合同法、担保法领域存在鲜明的“商事化”倾向,如对我国前述领域影响较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美国统一商法典》等,都是商法。回到所有权保留买卖的主题,可以设想的是,单纯的民事主体也可能运用所有权保留买卖这一制度,此时各方的利益情况与商事场景下存在较大区别,例如融资属性弱化、转卖的可能性相对较低等。因此,应考虑划分出不同案型加以处理。

蔡睿老师指出,对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无论是采“所有权构成说”,还是采“担保权构成说”,从利益衡量的角度都需要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再平衡,进而,“所有权构成说”下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已不是典型的所有权,“担保权构成说”下出卖人保留的担保权也不是典型的担保权。两种学说尽管着眼点和思维进路不同,但从最终的法律效果来看也许差异不会太大,甚至是殊途同归的。站在解释论的立场,完全赞同纪老师的分析,“担保权构成说”总体上比较符合我国民法典的规范构造。但也应注意,所有权保留作为一个物权法与合同法交叉的问题,对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定位,在具体的个案中也应考虑当事人的意思,允许当事人做出不同的安排。

雷震文老师认为,传统民法中的担保制度在破产程序尤其是破产重整程序中可能存在着较具特色的实践样态,需要以更为宏观和体系化的视角理解动产担保功能主义的理论和制度背景。

纪海龙老师最后对各与谈嘉宾的观点进行了回应,并细致解答了同学的提问。

本次讲座内容丰富、体系清晰,在纪海龙老师的娓娓讲授中,同学们也一同感受了动产担保领域的“头脑风暴”。参加讲座的嘉宾和同学们都感到受益匪浅,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审核:王天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