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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Andreas Köhler:德国外资并购制度简介

编辑: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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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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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Andreas Köhler:德国外资并购制度简介

(通讯员:陈浩林)2023518日上午,由北航法学院、北航德国研究中心主办的德国研究中心“唯实”名家讲坛于北航主楼309举办。本次讲座主题为“德国外资并购制度”,由德国科勒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德里斯·科勒博士主讲,北航法学院周学峰教授与谈,王琦讲师主持。


科勒博士首先向大家介绍德国外资并购制度的法律基础。其主要法律依据为德国对外贸易与支付条例(German Foreign Trade and Payments Ordinance,以下简称德国外贸条例),该条例于2017712日最后修订。该条例第55条至第62条为与并购直接有关的内容,而德国联邦经济事务与能源部(MofCom)则为外资并购的直接主管部门。                                             

科勒博士随后向大家介绍非欧盟国家投资者对德投资的法律要点。基于欧盟特殊的法律框架,来自欧盟成员国的投资者和来自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前者视同德国本国的自主投资,而后者则需经过上述德国外贸条例的审查。根据该条例,非欧盟国家投资者负有向德国联邦经济事务与能源部报告以及提供无异议证明等义务,在法律限制上较欧盟成员国投资者更为严格。


接着,科勒博士向大家介绍德国联邦经济事务与能源部对收购的审查要点。德国联邦经济事务与能源部对收购的审查分为一般领域审查(德国外贸条例第55条起)和特殊领域审查(德国外贸条例第60条起)两种,前者针对一般经济领域的收购,后者针对国防、信息技术、安全等敏感领域的收购。在审查标准上,二者有所不同。一般审查领域需要考察收购是否危害德国的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对何为“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德国外贸条例第55条第1款中列举有相关情形。具体而言,针对关键基础设施公司、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公司、电信公司、云计算服务公司等的收购有可能触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而特殊审查领域则考察收购事项是否会严重危害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同样是一个模糊法律概念,德国外贸条例第60条第1款列举了其主要情形。具体而言,并购生产或研发军用武器的企业、生产或研发军用武器零件企业、为敏感行业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的行业均有可能触及“国家安全利益”。


科勒博士进而向大家介绍德国外资并购审查的流程和时间。就一般审查领域而言,根据德国外贸条例第55条第4款规定,原则上外国投资者所签订的每一份收购协议(买卖协议)都必须立即递交至德国联邦经济事务与能源部进行审查。未向经济能源部报告的收购协议,在法律效果上则作暂时无效处理。向德国经济与能源部提交审查后,第一次审查时间为收购协议送达后的3个月。若德国经济能源部根据德国外贸条例第58条第3款认为需要开启深入审查程序,则进入为期4个月的第二次审查阶段。在该阶段,并购者需要向经济能源部提供关于收购框架的文件、投资者的年度和集团财务报表、商业战略和目标市场分析等文件,方才启动审查程序。若一直未向经济能源部报告,则该并购协议在5年后方才发生法律效力。就特殊审查领域而言,其法定审查期限为3个月的有效期,若有需要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则参照适用德国外贸条例第57条的规定。


最后,科勒博士谈及德国外资并购制度对并购实践的影响。他指出,德国外贸条例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否则在并购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法律障碍;并且在交易开始前就应与经济能源部进行沟通。若无提前准备,德国外贸条例可能会对投资者造成交易时间延长、所需文件纷繁复杂等不良影响。科勒博士还提到,2018年后德国议会进一步讨论紧缩外贸协定对外来投资的限制,如收购股份的投票权比例限制从25%降至15%、德方在敏感收购交易中的优先购买权和考虑设立德国主权财富基金等。


讲授部分结束后,讲座进入提问环节。在主讲人的娓娓讲授中,同学们了解了德国外资并购制度的法律要点。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