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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论与法哲学论坛成功举办!

编辑:
蔡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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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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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论与法哲学论坛成功举办

2023225日,法理论与法哲学论坛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如心会议中心中报告厅举办,此次会议历时两天,由陈景辉教授担任召集人,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法理法史研究中心、北航德国研究中心具体承办。来自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众多专家学者、青年才俊齐聚一堂,共同就法学理论领域诸多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横跨社会学、伦理学、哲学、法学等诸多领域。此次论坛作为疫情结束以来法学理论领域重要的线下交流契机,奉行以文章促交流、以批评促发展的原则,在会议期间,各位专家针对问题激烈交锋,既对分歧反复推敲研判,又对共识逐渐吸纳扩散,对我国法学理论学科知识积累、问题解决、未来方向具有重要贡献。


第一单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理法史研究中心主任、北航德国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泮伟江教授担任第一单元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论文报告题目是数字法学与部门法划分:一个旧题新问。首先,他从对法治实践的间接影响和直接影响出发,从两个层面区分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数字法学直接作用于法治实践,所以它不可能是理论法学。进一步,他回到了部门法体系划分的问题,主张从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出发来划分部门法的现有标准是一个错误的主张,因为该标准仅是一个社会事实式的、事后诸葛亮式的判断。因此,他主张从一种概念式的划分出发,根据哈特的一个区分,即科予义务性质的法律授予权力性质的法律来划分法律部门。再进一步,他区分了授予私人权力的法律授予公共权力的法律,并强调公私法的划分是必然的。在公法和私法体系内部,只有授予权力性质的公法还有进一步再划分的必要。最后,他从立法权、司法权及行政权的关系层面区分了宪法与行政法,在行政法内部区分了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与任务型的行政法(如经济法、环境法、社会法等)。这种具体的行政法的进一步划分,纯粹是一个涉及法律复合体内部承认的事实问题。作为总结,他回到了数字法学本身,强调数字法学目前还处于一个等待被其他部门法承认的社会事实之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雷磊教授对陈景辉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首先,雷磊教授肯定了陈景辉教授的核心主张,但也指出了要注意部门法学与部门法规范可能并非是一一对应关系。其次,他指出法律部门的划分它并非是单纯的理论产物,其实际上与社会事实息息相关,应当梳理数字法学学者内部诸观点,拒绝做均质化处理,探究各自在数字法学独立性主张的程度性差异。最后,他对陈景辉教授提出的概念性的部门法划分主张进行了反思,如果单纯从概念上出发,而无法从功能层面与价值层面理解,公私法划分可能也会面临一些棘手的问题。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张峰铭博士也对陈景辉教授的论文进行了评议。首先,张峰铭博士认可了陈景辉教授的核心议题,但他并不完全认同理论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部门法学,且间接作用于法治实践。其次,他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出发,对部门法的体系性划分是否有必要提出了质疑。最后,他也针对陈景辉教授主张的公法的背景性功能提出了一些反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泮伟江教授(左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右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雷磊教授(左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张峰铭博士(右下)


第二单元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教授担任第二单元的主持人。北方工业大学法学院刘叶深教授报告题目为回应责任反驳——对堕胎强论证的一个辩护。首先,他对论辩的缘起与背景作简要回顾,在汤姆森《为堕胎辩护》一文中,他采取了强论证策略:即便假设胎儿是人,堕胎也是允许的,该论证通过绕开胎儿是否为人的争议性话题,有较强说服力,然而针对该观点学界往往以责任反驳予以回击,强调母体以自愿行为带来胎儿,故母体对胎儿负有特殊责任,以此反驳堕胎论证。其次,他对汤姆森文章的辩护思路作了细致梳理与分析,汤姆森提出的防卫论证容易被证伪,但其提出的撤回帮助论证具有较强说服力,尽管我们有义务帮助他人,但是当帮助成本过大时,帮助就不是一种分内之事,而是超出义务的,由于帮助可以被撤回故该撤回不应受到谴责。然而该观点有论证提出某些帮助义务由于源于特殊责任而具有不可撤回性。再次,他细致地区分了责任的范畴与类型,根据责任来源可分为侵权责任与承诺责任,承诺责任的核心是意图,堕胎女性在自愿性行为时的意图并不包含生育意图,尽管有论证试图用疏忽责任来挑战承诺责任,即因疏忽造成的依赖状态即使无意图也应该负责人,但他认为:根据不同的责任事实,应当区分存在责任与依赖责任,对此做区分化处理。最后,他指出区分存在责任与依赖责任可能面临两种质疑:即死亡之恶质疑,以及父母责任质疑,前者要求解释死亡为何恶,后者要求解释父母责任的来源。

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朱振教授对刘叶深教授的文章进行了评议。首先,他肯定了该文内容的丰富性、论辩的精彩性,但读者友好性不足。其次,他指出在撤回帮助论的论证部分,篇幅存在结构失衡,且大量举例能否实现恰当类比还有待商榷。最后,他针对父母责任理论提出诸多质疑,通过意图来定义责任是否有失偏颇,父母责任论证忽略了其固有的双方性特征,以及女性决定自身成为母亲是否就能作为一种权力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黄伟文副教授对刘叶深教授的文章进行了评议。首先,他概括了文章试图解决的三个问题,即,父母对胎儿的责任是一种怎样的责任?若其作为可以撤回的帮助责任则何时可以决定撤回?若能决定则由谁作出决定且父母是否能作出该决定?其次,他也提出几个疑问,例如帮助责任的类型如何区分、撤回的性质如何理解、经济分析能否作为衡量此情形下利益的最佳工具,在生物学父母与抚养人分离的情况下谁能作出决定,等等。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教授(左上),北方工业大学法学院刘叶深教授(右上),吉林大学法学院朱振教授(左下),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黄伟文副教授(右下))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凌皞副教授报告题目为正义与仁爱的双重考量。首先,他介绍了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高空抛物案,案件中一女童因抛坠物砸中死亡,但无法找到实际加害人,故法院判处该楼栋所有住户赔偿一定数额金钱。其次,他指出,无论从正义角度,还是从仁爱角度,该案判决结果均存在一定瑕疵,这使得我们需要深度思考与进行比较。从仁爱角度来看,其要求那些福祉受到最大损害的人能获得对应的补偿,本案中,女童家庭是最大受害人,故在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选择连带规则来对他们进行补偿,无疑是更为合适的。而从正义角度来看,个体的高度正义要求高于群体简单正义相加之和,多数人付出一定金钱所体现的不正义,远远小于该受害人家庭因孩子死亡而找不到加害人所体现的不正义,故连带规则方式也有其合理性。最后,他指出,从自身利益角度,大部分人是愿意付出一定的钱财来保证自己和家人免受小概率危险的;从道德角度出发,在前述保护自己和家人安全的前提下,还能顺便保护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具有可接受性。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于柏华副教授对王凌皞副教授的报告做了评议。首先,他对该报告的两处细节,即连带规则的表述方式和仁爱的具体内涵提出了自己的批评,一方面,这种方式带有连坐的色彩,另一方面,该论证中的仁爱忽略了仁爱固有的自我完善色彩。其次,他还就人们之间互相仁爱的原因,以及该报告中的案例的判决结果如何体现仁爱表达了自己的疑问。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杨知文研究员对王凌皞副教授的报告做了评议。首先,他认为该报告的主题围绕着《民法典》中的高空抛物规则,针对其设置正当性进行功利主义式的论证。其次,他对该高空抛物条款是否属于责任条款,以及设置连带规则是否恰当提出了诸多质疑。最后,他认为可以超越正义与仁爱,将其他价值维度纳入到该探讨中,会使报告更加完整。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凌皞副教授(左上),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于柏华副教授(右上),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杨知文研究员(下))


第三单元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学尧教授担任第单元主持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帆副教授报告题目为司法中的融贯:概念、对象与类型。首先,他明确了该报告的问题意识,即旨在教义学的引领下探讨融贯性的概念,将融贯一词置于司法的语境之下以阐释其内涵。融贯既有认知融贯论,又有司法融贯论,二者差异之源在于法律基地(base)的存在。其次,他试图阐释法律基地的内涵,极端的自然法理论完全质疑基地的存在,拉兹的渊源命题不认同基地中包含政治道德原则,实证主义的纯粹融贯论认为基地除了包括宪法、制定法和先例以外还包括相融贯的原则、政策。基于上述的观点,他指出基地的内容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既包括宪法、制定法和先例,也包括原则、政策之类的规范类型。再次,他试图分析原则间的内在融贯性问题,他对一组融贯的原则架构观点的三要素进行分析、重构,进而提出一组融贯的原则架构必须尽可能地扇形吸纳能够在个案中确立特定优劣关系或相互支持关系的原则的命题。最后,他试图分析外在融贯性问题,对局部融贯的理论进行反驳,主张全域融贯,全域作为一个动态的解释性概念。在满足整体法律实践以及当下和相关的历史议题的条件下,法律之外的政治道德原则可以实现融贯。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邱昭继教授对张帆副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首先,他提出该报告中法律原则的融贯性问题与报告题目本身有偏离,基地等概念可替换为法律渊源等易于理解的概念。其次,他补充了与融贯论相对应的符合论,主张跳出实证主义和拉兹相关理论的视域进行更全面、深入的思考。最后,邱昭继教授补充了对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以及政策的融贯问题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雷磊教授对张帆副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首先,他对融贯性的层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方面,他提出认知融贯论与司法融贯不是并列的,司法融贯中的司法只是一个场域。另一方面,他提出与本报告所提出的构成性融贯论的另一条路径,即反构成性融贯论。构成性融贯论主张先有实在法基础才能融贯,而反构成性融贯论不赞同在外部世界寻找一个基地(base),构成性融贯论关注融贯什么,而反构成性融贯论关注如何融贯。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学尧教授(左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帆副教授(右上),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邱昭继教授(左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雷磊教授(右下))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的马驰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法律权力概念四问。首先,他指出权力不仅仅限于公权力。公权力有两个特征,一是关系性,二是支配性。但这两种特征并非公权力所独有的,关系性和支配性在私权力中也同样存在。其次,他指出并非所有引发法律地位变化的行为均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基于霍菲尔德和凯尔森的广义权力观,以及拉兹的狭义权力观,他发现法律权力概念的一个核心要素是宣告性,因此行使权力的行为必须是宣告式的言语行为。再次,他指出权力并不代表着任意性,为此他提出构成性权力观的主张,即权力概念的另一核心要素在于构成性,其并非对人类行为的规制,它解决的是导致相应法律地位改变的问题,类似于技术规范,并不直接解决人们如何行动的实践问题。最后,他指出权力(power)不是权利(right)的子类型。尽管对于权利本质的争论还存在,但意志论和利益论,该争论本质上是对意志与利益指向的分歧,均难以支持权力是特殊权利的论断。

澳门大学法学院的翟小波副教授对马驰副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首先,他指出,权力不是一种权利,该主张的理由与权利的功能以及意志论/利益论争论并无关联。其次,他认为如果将权力规范视为一种构成性规范,那么在第二部分不需要将某些引起法律地位改变的行为排除至权力概念之外,前后存在一定的冲突。最后,他对于权力的关系性提出自己的质疑,认为某些权力不存在关系性。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黄伟文副教授对马驰副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首先,他对于宣告式言语行为做了补充,宣告式言语行为有两个不同的层面,一是语言学层面,二是规范性层面。其次,针对权力人意志能够根据某一规范实现,无权者则无法实现这一主张,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最后,他提出,是否存在着某种特定的权力情形,比如说事实行为的情形之下依然有权力存在的可能性。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马驰副教授(左上),澳门大学法学院翟小波副教授(右上),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黄伟文副教授(下))


第四单元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邱昭继教授担任第单元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陆幸福教授报告题目菲尼斯自然法理论之义务论倾向。首先,他指出菲尼斯自然法理论的性质是目的论、义务论、抑或其他,这在学界仍有争议。其次,他从前道德性、不可通约性、人类完满的所有构成性要素,基本善的目的及手段四个方面来论述基本善的特性,第一,基本善是前道德的,既可以解释人们在作出道德行为时的目的,也可以解释人们在做出不道德选择时所追求的价值;第二,基本善是不可通约的,不同类别的基本善之间不通约、同一基本善的例示之间不可通约、人们具体参与的基本善之间不可通约;第三,基本善是人类完满的所有构成性要素,人类的完满体现在人们对基本善的参与之中,而非实现。人类所有行为的所有基本目的,都被包含在基本善之中;第四,基本善是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那么这就指向了其本身是形式性的,无法为行为提供具体的目的指向,具有变动性和参与的情境性,而且在实践理智性方法论基本要求中虚化而非实体化。最后,他指出,菲尼斯虽然非常重视实体的价值,但是基本善最终呈现出来是一种形式化,与其出发点已然相悖。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田夫副研究员对陆幸福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首先,他对文章提出两个疑问,第一,这是一个法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史研究?第二,这篇文章在写作方法上似乎是一种试错型文章,这种写作方法是不是合适?其次,就文章的具体内容来说,他提出了诸个细节问题,比如,关于道德上善的自由选择内在于人的最高善这一观点,如何理解内在于这一表述?以及本文对基本价值的解读似乎存在误解。最后,他指出,关于具体的基本善这一重要概念,还需要进一步追问其是否存在、是否正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郑玉双副教授对陆幸福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首先,他指出,整体上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理解菲尼斯的自然法学或其共同善理论。一是否定,即否定菲尼斯关于共同善的清单;二是支持,认同他的框架和方法论;三是批判,认同共同善作为整个伦理和法律思考的起点。其次,他指出,文章尽管分析非常细腻,对菲尼斯的要点也掌握清楚,但是总体来说并没有撼动菲尼斯的理论,依然认可基本善的实质性,也依然呈现自然法理论本身非义务论的倾向。最后,他指出应当具有一个独立于义务论与目的论的立场,成为批判的第三者。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邱昭继教授(左上),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陆幸福教授(右上),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田夫副研究员(左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郑玉双副教授(右下))

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的骆意中博士讲题为Raz on Political Obligation。首先,他澄清了报告的问题意识,即政治义务和守法义务究竟是否为一回事,在本文中,通过分析拉兹论证中的前后不一致性,证伪其对于政治义务与守法义务关系的观点。其次,他对权力、守法义务和政治义务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作出澄清,以及指出在拉兹的框架下为何这么特别,为此他试图探讨拉兹对于一般性守法义务的三个批评,并指出这三个批评都是失败的。最后,他认为不存在不包含一般守法义务的政治义务,政治义务的合理要求暗示着存在遵守法律的普遍道德义务。

澳门大学法学院的翟小波副教授对骆意中博士的报告进行评议。他提出了几个具体的疑问,第一,我们假定公平原则是一个政治义务原则。它究竟是指什么?若一个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的伤害,还有收益,也没有树立任何不好的行为范本去破坏法的权威,此时为何依然还有义务去守法?政治义务一般取决于成员身份,若是公平原则去服从政治义务,则会消解消解守法概念的主权国家属性?与此同时,“尊重法律”与“尊重人”之间的差别究竟是如何呈现的,又如何能够成功驳斥拉兹的理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郑玉双副教授对骆意中博士的报告进行评议。他指出,首先,拉兹对守法义务的论证并非是否定性论证,而是强调守法义务并非需提炼为道德义务,通过一些审慎的理由或者道德上的理由,已经足以支持该义务。其次,尊重法律与尊重人之区分无需太过强烈,即使未设置守法的道德义务,亦可表达出对人的尊重。最后,他提出两个疑惑:第一,是否可以使用拉兹的形式性分析框架来反驳拉兹存在的问题?第二,所谓拉兹的道德义务理论究竟是哪些?

(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骆意中博士(左上),澳门大学法学院翟小波副教授(右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郑玉双副教授(下))


第五单元

第五单元的主持人是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的陆幸福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途博士的报告题目为权利主体资格与不可放弃权利。首先,她阐明了报告的问题意识,即为权利意志论进行防御性辩护,目前权利意志论面临批评主要有两个,一是权利主体的狭窄性,如儿童和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权利资格问题;二是无法容纳不可放弃的权利,而这些批评源于的权利的可实施性与可放弃性。其次,她试图对“个人自治”理论进行拓展以解决该问题,为此将个人自治划分为由薄到厚的5个条件,包括(1)行动者有能力根据自身欲望等形成一阶行动动机;(2)行动者有能力对一阶动机进行二阶反思,判断其是否符合自身本真性价值;(3)二阶理性反思的能力性条件,包括理性思考和自我控制能力;(4)行动不仅响应二阶理性反思,还需响应实践理性;(5)实践理性满足于某种特定的实质善和目的,其可分为程序性的响应推理自治观与实质性要求的响应理由自治观。最后,她利用这两种自治观分别回应了两大批评。对于权利主体资格问题,响应推理要求二阶反思,而二阶反思必然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理想化和假设性,因此权利对自治的保护可以采取在理想状态下他们将要、或假设能够行使自治的视角。对于不可放弃权利的问题,响应理由要求行为符合实践理性。根据康德的自治观念,实践理性给实践反思中理性的选择设定了基本的道德界限,即人自由且平等的道德本质,这也正是个人自治的要求。人无法自愿为奴,因为这在概念上与人的道德本质相悖。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至少意志论可以容纳不可为奴这一最根本的不可放弃的权利。

吉林大学法学院朱振教授对张途博士的报告进行评议。首先,他肯定了报告的理论意义,认为报告所讨论的是经典问题,但目前学界利用对自治性的理解来捍卫意志论还是相对少的。其次,他提出报告的重点在于对响应推理和响应理由自治观的划分。最后,他指出两种自治观对不可放弃权利的辩护很有说服力,但与权力主体狭窄性问题的关联不是很紧密,不能起到很好的辩护作用。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于柏华副教授对张途博士的报告进行了评议。首先,他对报告进行了肯定,认为其整体结构清晰,但是在细节上一些概念的运用需要更加严谨。随后,他补充说明关于意志论讨论的三个层面,即概念层面、价值层面,以及混合概念和价值的双重层面。他认为报告是在第三种层面上进行的,而这个层面上意志论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其为何以自治为价值建构权利,以及在方法论上为何基于价值构建权利。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陆幸福教授(左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途博士(右上),吉林大学法学院朱振教授(左下),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于柏华副教授(右下))


第六单元

第六单元主持人是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李拥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彭小龙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发现社会:法治的社会学重构”。首先,他回顾了既有的法治理论,梳理了以昂格尔、塔玛纳哈为代表的“法治条件说”以及以戴雪等人为代表的“法治解剖说”,以此他指出近代以来法治概念存在着个体—社会同构特征,对法治的理解需要根植于对社会的理解,为此需要重现发现“社会”。其次,他指出目前的法治框架面临着一定的危机,法治框架均有着对于“社会”的想象,但随着社会关系的“去个体化趋势”凸显,法律实践对公私二元框架的突破,法治框架亟待着重新发现“社会”,社会学观察、规范性重构、结构性设置、目的论反思等努力均各有千秋,存在一定纰漏。最后,他试图以“构成性法治”概念来解决该问题,由于法律与社会在事实、价值、逻辑等维度存在相互构成特征,构成性法治则具有这种强烈的“互构”特征,既因社会结构变动而转换治理机制,调整自身;又在转变自身的同时作用着社会,改变着社会。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陈征楠教授对彭小龙副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首先,他指出,报告试图理解自从涂尔干、韦伯伊始的结构主义—建构主义对立的问题,但报告中构成性法治概念不足以成为法治基础。其次,针对文章中共同体概念的差异化理解、社会规范的具体类型、重构社会想象,他提出几点疑问,提醒应该注意实然和应然的混淆问题。最后,他援引卢曼《社会分化》一文,认为本文对构成性概念的解释,同系统/环境区分具有一定相似性。

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杨帆教授对彭小龙副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首先,他肯定了报告在研究方式与学术分工上的意义。其次,通过举例指出自身与报告中观点论证思路的不同之处,最后与分析法学相结合提出报告中关于后概念问题的疑问。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教授(左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彭小龙副教授(右上),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陈征楠教授(左下),吉林大学法学院杨帆教授(右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泮伟江教授的报告题目为“现代法律系统运作的二值代码性”。首先,在研究方法上,他强调本文并非是纯粹的思想史研究,成为一种法律理论,有两个标准:一是在内容层面上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核心问题,二是在方法论上有所突破。基于此他进一步强调研究建立在卢曼与托伊布纳理论资源的基础之上,按照上述标准重构系统理论。其次,他考察现代法律运作的二值代码性特征,并结合前述标准,讨论将二值编码的特性,若置于上述法理论的范式当中究竟意味着什么?能够给法理论带来何种收益和创新?最后在布局上,他阐明了系统理论研究的系列主题,主要分为二值代码理论、媒介理论、沟通理论等。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学尧教授对泮伟江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首先,他肯定了报告关于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在中国语境下的应用性意义。其次总结了在此应用之下可能出现的问题:将卢曼基于西方社会的想象而形成的一种描述性理论,应用于描述中国社会将出现两种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性是缓和性适用,第二种就会出现解释难题。最后指出关于系统理论与复杂科学之间的应用之疑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田夫副研究员对泮伟江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他从论证的结构逻辑角度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是应当说明相对于此前既有的系列研究,此报告在系列文章中的定位与创作性;第二是补充法教义学和系统论法学之间关系的论证;第三是纲要的三种作用中,合法与非法、对与错之间关系是否冗余的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泮伟江教授(左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学尧教授(右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田夫副研究员(下))

撰写:许智慧、吴兰、姚盛宇、李怡然、鲍宇阳

统稿:蔡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