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9日上午,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主办,法理与法史中心具体承办的系统论法学系列讲座第一讲:“法律与时间——来自系统论的观察”,于线上线下同步展开。此次讲座由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刘岩讲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刘涛副教授担任评议人,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泮伟江教授担任主持人,泮伟江教授指出:宾凯老师在国内系统论法学研究领域具有很高的地位,作为国内系统论法学的早期开拓者,2005年宾凯老师便试图将社会系统理论、德国古典哲学与法学研究融合,同时在2013年宾凯老师更是领衔翻译了《法社会学》一书,对国内系统论法学研究做出巨大贡献。与此同时,他也明确了“系统论法学”系列讲座的主旨与计划,本次讲座呈现资深教授与学术新锐并存、介绍性讲授与专题性讲授并存等特征,在后续将邀请陆宇峰、李忠夏、劳东燕、张嘉尹等一系列学者开展讲座。简短致辞后,泮伟江教授对宾凯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而后由宾凯老师开始讲授。
李白《短歌行》有云:“白日何短短,百年苦易满。苍穹浩茫茫,万劫太极长”。宾凯老师颇具浪漫色彩地援引了李白的诗句,他指出:在这句诗中,蕴含着主观时间/客观时间的区分,前一句指向主体存在,后者则指向客观宇宙,客观时间经过建构则会转化为一种主观时间。以此切入,宾凯老师明确地指出:“时间”是观察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重要切入口,有助于我们进入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底层逻辑。
“时间”(zeit)问题对于法学研究何以重要?宾凯老师直截了当地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格哈特·胡塞尔(Gerhart Husserl)Recht und zeit一文中,胡塞尔指出法律存在着内在的时间结构,时间的三个模态,即过去、现在、未来,分别对应着司法、执法、立法,这揭示出时间嵌入法律研究的可能性。而在麦考密克(Neil MacComick)的研究中,麦考密克强调时间概念对理解法律活动的重要性,时间概念的“多义性”,意味着其既能作为名词,又能作为动词,以从多种面向描述法律运作。
进一步的,波斯特玛(Gerald Postema)认为“法律一致性”问题关乎着“时间化”概念,为此则区分出两种“时间化”。第一,纵向时间化意味着层级式的一致性,例如哈特的承认规则作为社会事实向法律转化的“过滤器”,这暗示着一种上/下之间的一致性。在这种论断中,隐含着一种“去时间化的时间”,通过预设结构存在的方式,将时间予以静态化,进而取消了时间,将时间凝结为一种“不变的静态结构”。第二,横向时间化意味着平行式的一致性,例如德沃金的整全性理论既意味着当下判决同过去规则/原则保持一致,又意味着当下判决需遵循正当化标准而面向未来,法律一致性暗示着过去与将来的协调。而在波斯纳等人的后果主义理论中,任何当下的判断需要将未来的考量纳入其中,这种“未来面向”为法律经济学打下基础,使得法律变得“可运算化”。
基于上述一系列理论的梳理,宾凯老师援引黑尔法官运用“忒休斯之船”典故来分析普通法的语句,以此进一步剖析法律与时间的关系。“忒休斯之船”——当所有要素都被替换后,还是原来那艘船吗?该典故背后隐藏着“差异与同一”等一系列问题,其实质上就暗示着:法律在时间中是流动的、是差异的、是变化的,可为何法律依旧保持同一?对该问题的理解,既决定着我们对“法律是什么”问题的看法,更决定我们对“法律一致性”问题的看法。
紧接着,宾凯老师试图进入哲学视域来考察“时间”问题。传统时间观认为:时间本质上是空间上运动状态(states)的差异,这构成了时间的客观面向。而在柏格森(Henri Bergson)的看法中,时间是一种绵延(duration),并非割裂的空间状态构成了时间,反而是人类对这些“片段”所建构出的连续性,构成了时间,人类体验式、直觉式、建构式地感知时间。而在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的看法中,人是一种存在,其并非脱离世界,反而是抛掷于世界之中,这意味着人始终同世界互动着,对“此刻”的体验并非客观,反而总包含着人自身对世界以及将来的理解,进而反过来构建了当下“此刻”。从时间的“空间观”向时间的“建构观”之转化,实质上揭示出:时间并非是纯粹客观的,时间始终包含着人类自身的“理解与建构”,这意味着两个方面,一是时间必须考虑“未来向度”,未来始终会反身性地回溯与建构现在;二是这种未来的“开放性”肯定了主体的自由意志,进而强调人类必须依循自身意志不断进行决断。
进一步的,宾凯老师运用后现代理论与现象学来强化前述结论。在利奥塔《异识》(le différend)一书中,基于“差异”思想,时间始终是被“语境化”的,这意味着,时间中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并非点状分布,而是相互勾连在一起,一个时间点的确定始终需置于“关系”中,而关系必然预设了一种“差异”。这暗示着:未来无法被过去所决定的,未来亦无法用一种因果逻辑来进行测量,未来始终是开放的、是有待被决定的。基于这种处理,利奥塔在哲学上将“未来”处理成一种开放处境,一种有待决断的空间,这既暗示着人类的选择自由,又为后现代的解构思潮打下基础。卢曼“沟通理论”中沟通网络的“非目的化衔接”论述,同利奥塔的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而在现象学视域中,一方面,胡塞尔区分了主观时间与客观时间,主观时间是生命体的内在建构,这暗示着不同生命体有不同的主观时间。另一方面胡塞尔将时间分为滞留、原印象与前摄三个相位,这暗示着时间以递归方式组织成连续统,任何当下的体验都既包含着过去的状态,亦包含着对未来的期许。
而后,宾凯老师开始进入卢曼的时间理论。在卢曼的时间理论中,20世纪80年代前,帕森斯行动理论影响了卢曼在社会学意义上的时间思考,行动概念包含“目的”、“规范”、“条件”与“手段”,这暗示着任何行动事件既是立足于当下的,又是受到未来约束的,期望(expecation)影响着当下互动。在80年代以后马图拉纳(maturana)的自创生系统理论、福斯特(H.V Foerster)的二阶观察理论、斯宾塞—布朗(Spencer—Brown)的指示运算(IS)理论,对卢曼存在巨大影响。
在形式运算理论中,观察意味着作出区分(distinction),一旦作出区分,一边是已被标示空间,一边是未被标示空间。这意味着:确定客体A,既是描述性的(名词化),因为当下观察者只能看到静态的A;但这又是命令性的(动词化),因为确定A必须跨越至未被标示空间,以A/B(B即为未被标示空间)的方式,在该“关系”中动态地确定A。然而,在该过程中,存在着自我指涉的悖论问题,例如确定A,意味着作出指示,但这会无法观察区分整体,如果观察区分,这意味着区分又被对象化成指示,这进而会得到“区分=指示”这种悖论式的答案。
在斯宾塞—布朗与卢曼的思考中,时间是解除这种悖论的方案。之所以产生这个悖论,根源在于观察者始终是以静态时间观察的,为了解决悖论,则必须引入时间,不断地“再进入”,从而于循环式的动态过程中,将该悖论解除,卢曼将此称作“不断地跨越”(cross),或者如前文所言:是名词的动词化。为此宾凯老师引述贝特森(Bateson G.)的例子,从静态来看,一个机器的输出又是它的输入,这无疑是悖论;但从动态来看,输出构成输入,这反而是机器自我控制的基础,构成了反馈的前提、运作的基础。因此,通过引入时间来将运作动态化展开,是去悖论的重要方式。
在上述理论铺垫之下,宾凯老师开始剖析卢曼时间观的具体要点。宾凯老师指出:卢曼时间观整合了系统论与现象学。在现象学视域中,现在并无广延,这意味着现在不可测量,暗示着时间的主观性,但从主观时间向社会时间的跨越,无法单纯借助现象学予以实现。在系统论视域中,更为强调“结构/要素”区分,但这种区分也使得时间存在过强的“结构性特征”,从而消解了时间的动态性。总的来说,系统论侧重于功能分析,其指向一种结构性的时间;现象学侧重于意义分析,其指向一种过程性的时间。基于这种融合,卢曼得以运用“意义”概念分析社会运作,意义是现实性/潜在性的区分,它类似于现象学过程,即观察者必须要进行选择,从而使一些东西“在场”,而一些东西“不在场”。意义的这种区分进一步导向系统分化的根源,由于意义的实现必然需要选择,这就意味着系统与环境之间无法形成点对点关联,没有任何单一运作能控制环境,故系统会不断分化,以此提高自身的选择能力,来化约复杂性。
进一步的,宾凯老师阐明了卢曼的“时间反身性”观点。时间的反身性意味着要对时间进行递归化、分形化的解释,任何当下可以区分出“前/后”,而这种区分亦可以进一步区分,从而呈现出递归过程,这暗示着两点:第一,现在不过是一种界分过去与未来的运作,对当下的理解需要置于过去—未来的网络中;第二,这也意味着历史具有非线性特征,无法进行因果解释。基于此,宾凯老师引申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时间的这种特征会让社会秩序观存在何种变化?传统社会学观点中,存在着一种线性时间观,基于此诸学者试图诉诸于某种“高阶规范”来遏制差异,这无疑就是用未来取代当下的一种方式,预设了一种客观时间。在而在卢曼看来,不同系统存在着内在时间的差异,这既揭示出分化的必然,也揭示出现代社会整合只能通过“差异之同一”的方式来实现,既差异,又同一。
最后,宾凯老师回到了法律系统的问题之上,开始分析法律系统与时间的关联。在卢曼的理论中,法律系统的自创生意味着递归网络的存在,即要素生产着网络,网络亦生产着要素,这暗示着结构—要素、规范—决定之间的关联性。基于此,卢曼认为法律系统的要素并非凯尔森式的基本规范,而是法律沟通,法律沟通是一项运作、一项决定,是一个又一个具体的判决实践,正是这些运作相互联结形成的递归网络,构成了法律系统本身。为此,宾凯老师引述《法社会学》一书中“现代法的实证化”主题来充分说明该观点。法的实证化意味着:法律既是同一的,又是差异的,既是稳定的,又是变化的。实证化的实现便是基于沟通的递归机制——过去并非严格地决定着现在,反而是,现在对过去的调用与解释,才使得过去得以在当下存在。递归性的引入颠倒了传统的“立法决定司法”、“过去决定现在”的观念。其暗示着:任何当下都是相对于未来而被决定的,这意味着两个结论:第一,司法反过来决定着立法,作为当下的司法通过“解释”,又重构了作为过去的立法。第二,正是这种递归性、反身性特征,一方面,法律沟通的递归运作使法律总体上在时间轴上保持着“同一性”、“稳定性”,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法律沟通的递归运作使得运作衔接中引入了“选择”与“变异”,从而得以在“同一性中获得差异”,保证法律的“回应性”。
作为总结,宾凯老师为大家介绍了几个卢曼时间观的可能应用点。比如:重新理解“法治”、重新理解“目的解释”、重新理解“后果主义”、探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探讨风险社会问题,等等。
主讲人演讲完毕后,泮伟江教授对宾凯老师的主讲内容给予高度肯定与赞许。他指出:一方面,宾凯老师讲授视野广阔,不局限于卢曼时间观,还引入法律理论时间观以及哲学时间观,体现了宾凯老师功底扎实、学养深厚。另一方面,宾凯老师讲授内容十分深刻,对于具体观点分析精妙至极,具有高度的深刻性与抽象性,需要认真琢磨与思考。
在评议环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刘涛副教授指出:宾凯老师的报告将卢曼的时间理论置于哲学史以及社会理论背景下思考,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为了理解卢曼的时间观,需要注意如下几点:第一,需要理解卢曼在哲学上的“后人类主义”与“激进建构主义”思想,这种学术旨趣体现了卢曼试图对社会学“去人类学化”,是同西方人本主义传统的决裂。第二,需要注意卢曼对胡塞尔“意向性”概念的改造与超越,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意味着认知是选择性的,但胡塞尔对此概念的运用具有强烈的人类中心化特征,即主要用来解释人类认识问题。而卢曼则对意向性概念进行功能主义改造,既关注非人类的诸系统是如何意向性地认知,更关注意向性概念同秩序涌现之间的关联性。基于此,卢曼试图将自我指涉与异己指涉统合在意向性概念中,而后辅助以斯宾塞—布朗的区分理论,指出系统正是通过不断区分系统与环境、区分系统自身与系统观察、区分自我指涉与异己指涉,方能自时间化的过程中构造与识别出系统本身。第三,需要注意到卢曼后期从胡塞尔到德勒兹的转向,意义概念从sinn转向sense,意味着意义本身主体性特征削弱,转而具有更强的生态学特征。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刘岩讲师则指出:存在着客观时间存在向主观时间的转向,在胡塞尔看来,客观时间作为一种连续的可测量时间,而人类则使得主观时间出现,人类具有内时间意识,人类内在具有对时间的建构。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传统中,这种内时间意识概念的出现,有效地解释了人类的思维过程,进而肯定了人类的自由意志。然而,这种概念需要预设人类意识,是一种“在场形而上学”,具有强烈的主体性。相较于胡塞尔,卢曼认为现在并非奠基于主体,现在只是过去/未来的一个区分,亦是过去/未来区分的观察者与盲点,基于该操作,现在的优先性被取消了,进而排除了主体性。在此基础上,卢曼指出:系统亦存在自己的“现在”,进而区分自己的过去与未来,这无疑暗示着系统也可以构建起“内时间意识”,构建起“内在时间”。通过“内在时间”的构建,法律系统得以自我决定该调用何种意义,得以自我建构起“过去”,这就如同类案同判例子,是由系统而非法官来决定着何种案件构成类案,以及是否需要遵循过去。
最后,泮伟江教授对宾凯老师以及各位评议人表示了感谢,并且进一步对各位学者的发言与观点进行了提炼总结。此次会议作为系统论法学系列讲座的第一讲,具有极高的理论深度,也吸引了诸多法学生思考相关问题。